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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正值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25週年,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基本法》)在香港特區成功實施的25週年。《基本法》是國家在香港實施「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基本方針的法律依據。而《基本法》的制訂和實施,則是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簡稱《憲法》)的授權,因此,《憲法》的地位高於《基本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現行的《憲法》,當中新增了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成為以特別行政區制度解決「香港問題」的根本法。

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任命了《基本法》起草委員。1985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正式成立並開始工作。經過四年多的起草和諮詢過程,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正式通過《基本法》。

1990年2月17日,鄧小平會見出席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的委員,除了感謝委員們的辛勞外,亦指出《基本法》是「一部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

《基本法》的歷史意義,在於不但以「一國兩制」的方針解決了「香港問題」,亦成為澳門《基本法》的藍本,在1999年解決「澳門問題」,並且成為未來解決歷史遺留下來「台灣問題」的方法;至於國際意義,鄧小平認為《基本法》對於第三世界以至全人類均有長遠意義。《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成功制訂和實施,成為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紛爭的重要案例。

 

 

 

作者:蔡思行(執行總編輯)
上載日期: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