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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51年,港人往返內地需要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並於指定口岸出入境,申領過程相當繁複。

1956年開始改為在羅湖邊境檢查站,申領一次有效的《港澳同胞回鄉介紹書》,填寫返鄉目的、目的地和逗留時間等資料,出境時由檢查站人員收回。

1979年8月1日起,內地簡化通關手續,《回鄉介紹書》改為三年內多次使用的《港澳同胞回鄉證》。當時不少港人攜帶電器等各類手信物品回鄉探親,故此邊防檢查部門要求需持有回鄉證,才准帶電視機、收音機,錄音機及相機,手錶、電風扇,單車及衣車,這八類物品其中一項,每年一次完稅進口。

1981年12月,回鄉證由3年延至10年,並於1988年9月起,加貼電腦條碼方便管理,一次有效的回鄉證,可來往104次使用。 浸會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特邀教授劉佩瓊:「回鄉證的出現是一個很重要的里程碑,有了回鄉證之後,基本上已經把我們通關的時間、過程,全部都簡化。」

回歸後,內地於1999年1月推出全新的回鄉卡,取代紙本回鄉證,並增設高科技防偽技術及實行電子化管理,進一步加快通關時間。現在的回鄉證已是2012年起啟用的新版本,即俗稱第二代回鄉證,分5年及10年有效期。